摘要
主持人话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一直以来都被人们认为是法律的“两翼”或两个“车轮”。实体法离开程序法无法“落地”或“起飞”,程序法离开实体法便失去了对象、存在的价值和基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立或分离从来都是相对的。分离在于彼此有其自身调整的对象、规律、规则和体系,其相对性在于彼此间的相互作用、影响、渗透、关联,始终处于一种“纠缠状态”。因此,离开彼此的观照也就无法真正认识彼此,携手共进。
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80-80,共1页
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