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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台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义务 被引量:2

On the Obligation of Laborers in New Employment Form under Platform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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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发展新经济、推动新业态、促进新就业的重要机遇期。平台经济的发展有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但同时也对劳动关系形态的界定提出挑战。在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同时,关注劳动者义务的履行是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本文基于法律规定与契约自由相结合的义务来源模式,论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具体义务及其在平台经济中的新内涵与新要求,期望有助于推动劳动关系形态的新发展,助力产业数字化的转型。
作者 叶树衡 Ye Shuhen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新疆开放大学学报》 2022年第4期62-66,共5页 Journal of Xinjiang Open University
基金 四川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平台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研究——基于286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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