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对近三年来个人信息公益诉讼裁判文书的分析对比,可以发现形成了“刑附民”、民事和行政三种诉讼模式,其中存在法律规定不够细致、具体责任承担方式不健全、诉前模式适用不足、“四大检察”衔接不流畅等问题,可以通过明确法律规定、努力推进诉前纠纷解决机制在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中的适用并贯彻惩治性与保护性司法理念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以推动我国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深入发展。
基金
2022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攀登计划”专项资金)省级项目“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pdjh2022b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