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研究监督管理过失是为了能够在实践中追究处于上位的监管者的责任。国内与域外各国对监督管理过失的立法以及理论研究都有自己的特点。监督管理过失不同于一般过失,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存在介入因素,这使得监督管理过失在注意义务、义务来源、监督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借鉴国外的理论研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完善我国的立法,进而使此类行为的规制机制更加成熟。
出处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37-43,共7页
Journal of Any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