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融资性房地产销售模式符合私募基金的商业模式,私募基金信托关系的本质使得其并不存在非法集资行为“非法性”的行政法前置评价,从而使得房地产企业在融资销售中构罪的风险增高。而关于“非法性”判断依据中将行政监管义务前置为企业自身的规章管理义务,使得刑事合规的出罪辩护意义成为可能。基于非法集资类犯罪“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本质,揭示底层资产对于扰乱金融秩序与否判断的核心意义,进而建构刑事合规在查明底层资产中的合规体系和执行机制。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22年第31期67-72,共6页
China Real 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