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8条规定的15日期间系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目的是督促异议人尽快提起诉讼,以便尽早解决债权争议,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但并非起诉期限、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该15日期间届满后,破产程序按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继续进行,由此给异议人行使表决权和财产分配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35期50-5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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