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以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为主的涉道路交通类犯罪多发高发。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道路交通类犯罪(以下简称“道交类犯罪”)的社会治理中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作用,已成为新时代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重要内涵。一、参与道交类犯罪社会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检察实践进入新时代,“枫桥经验”发展出“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1)新内涵。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第一,“枫桥经验”的犯罪控制外延与检察机关参与道交类犯罪社会治理的理念与方式具有契合性。“枫桥经验”注重“抓早、抓小、抓苗头、抓源头”,重在犯罪预防,强调对社会纠纷的及时发现、及早介入、早期治理。
出处
《人民检察》
2022年第24期49-51,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