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客观、直接证据少;被告人往往不认罪;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对性的认知不全面,陈述存在反复。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构建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中心的证明标准,对被害人陈述进行正向审查,对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进行反向审查,结合案件证据情况进行细节审查认定。
出处
《人民检察》
2022年第24期70-70,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证明标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