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是指在一条流域范围内,为了保护流域环境,化解流域环境纠纷,多个行政机关、组织以及个人共同开展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流域范围内司法协作模式。这种协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流域环境司法规则的不足,同时有利于形成统一的流域环境司法尺度和标准。在制度上要树立流域环境整体协作理念、明确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基本原则、落实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内容。目前,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缺乏立法支撑,流域环境区域治理使司法缺乏整体上的统筹,流域环境司法制度不完善,表现为司法协作主体狭小、内容形式化等。因此,要完善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立法、建立行政与司法适度分离制度、建立流域司法专门化机制以及形成主体多元化和内容实质化的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模式。
出处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54-64,共11页
Journal of Hun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生态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1SFB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