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村治理主体不等同于乡村的产权主体,其并非唯一性而是多元化的。乡村治理主体是包括乡镇政府、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成员和各类经营主体在内的多元化的主体结构,是个体性与组织化的有机统一。实现对于乡村规范有序的治理需要组织化的全面指导,也离不开个体的广泛参与。个体性和组织化的协同的提出,为乡村治理提供了一种实践逻辑,即在乡镇政府和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将上级政策指令传递到乡村,成为乡村发展的基本遵循,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负责具体的落实,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各方经济利益主体,规范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成员和各类经营主体充分发挥民主决策保证其内部收益的公平而有效率地分配。
出处
《农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49-51,共3页
基金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媒体语境下新闻舆论引导责任与模式”(编号:18CXWJ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