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特别法人既具有进入市场获得收益的营利法人属性,又承担着为其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职能。在实现股权改革时,已是本集体成员的可自然地成为持股成员,而对于外部的社会主体,也可通过出资购股成为社会股东,享有区别于持股成员在集体内的权利。成员资格的认定,一方面可通过立法的形式确认,另一方面也应给予成员集体自治的空间。按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应推进集体资产的分类化和差异化管理,而出于宪法秩序考虑,应将所有权法定排除在责任财产之外。集体经济组织不必同企业一样具有“三会”的内部机关,但应具有成员大会作为权力机构和理事会作为经营管理机构。完善的内部民主决策机制能够保证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规范有序运行。
出处
《农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51-54,共4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农业多功能性视角下小农户参与乡村振兴机制研究”(21BSH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