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司法工作人员多年前滥用职权的行为被发现后,检察机关起诉时会遇到这样的难题:十多年前的监用职权行为到今天被检察机关起诉,是否超过了追诉时效?司法工作人员多年前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了相关案件中的违法犯罪人员长时间逃脱法律制裁,是否可以解释为滥用职权危害后果的持续或继续?本文通过对追诉时效理论.犯罪状态理论的挖掘和对判例观点的梳理,认为不应将滥用职权罪全部认定为继续犯目將追诉时效起算点定为危害后果消失时;迫诉时效起算点也并非一律是滥用职权的危害后果发生时,而是要在区分继续犯和状态犯的基础上分别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