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创立实践唯物主义哲学的过程中,“对法的批判”是马克思终结自然法的形而上学、告别启蒙理性主义法学、批判资本主义法权关系的一项重要工作。这种思想史的清理表明:第一,马克思肯定了自然法学派诸多思想家对正义问题的基本探讨;第二,马克思将法的问题纳入市民社会的生产和交往关系中进行定位,在批判以往自然法学家形而上学局限性的同时,揭示了阶级社会条件下法的阶级性本质;第三,共产主义运动意味着法的阶级性的丧失和自由人联合体的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不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是人类实现自由全面发展之过程的一个历史性环节。
作者
焦佩锋
刘思敏
Jiao Peifeng;Liu Simin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48-56,共9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