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的污染环境罪确立了重要江河的特殊保护地位,这成为优化重要江河环境犯罪系统治理的立法基础。重要江河环境犯罪治理模式经历分段、协同、系统治理转型期的演变,体现了“还原论→协同论→系统论”的理念转换。实证研究发现,重要江河高发案件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采矿罪,环境犯罪治理效能与系统治理程度具有一定相关性。重要江河环境犯罪系统治理存在三方面问题,即要素类型化的科学性不高、联系规则的指向性不明和结构的动态性不足。建议明晰治理系统的结构,提升自上而下政府主导型治理的效能,健全自下而上社会有效参与治理的机制。
作者
叶小琴
李静
YE Xiaoqin;LI Jing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14,共14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环境犯罪治理机制与路径的实证研究”(20BFX164)
武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人文社会科学自主科研项目“环境犯罪治理机制与路径的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