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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印证证明在认罪案件中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1

On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Affirmative Proof in the Crime Cases of Conf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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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印证方法下的“孤证不立”之义同认罪案件中口供补强要求的相互契合,印证证明所具有的进阶性和似真性特征同认罪案件所欲追求和实现的共识性正义彼此因应,以及认罪案件中可能出现的翻供情形为印证证明的司法适用创设空间等多重因由,印证证明可以被适用于认罪案件之中。但不同于不认罪案件中口供适用的可有可无,认罪案件中的印证证明应当遵循“由供到证”的整体印证思路,依照单向度的印证逻辑,兼采证立与证伪的两重印证方法进行,并以“真理符合论”为具体的印证强度标准。立足于刑事司法实践中印证证明之可欲和可能、应然与实然之间落差常存的现实语境,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亟待改变现有的“权力主导型”口供形成机制,保证“由供到证”的充分正当化;强化认罪案件中口供印证的实质性,提升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审查质效;适时确立精细化的口供印证机制,实现口供印证过程的“自由心证”。
作者 步洋洋 BU Yangyang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39-47,共9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认罪案件中庭审证据调查方式的特殊性研究”(20XFX010) 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大数据时代西北地区社会治理中的刑事法治”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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