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困难,根源问题在于如何认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构成要件性质。“提示违法阻却事由论”的观点矮化了空白罪状的构成要件填补机能,故而应当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定性为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通过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宏观层面合宪性解释、中观层面规范保护目的以及微观层面法益属性的确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中的“有关”理应包含部门规章。与此同时,只有当行为既违反前置法的内容,又符合分则空白罪状描述的客观构成要件要求时,才构成刑法中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并苛以刑事处罚。
作者
徐翕明
陈曼莎
XU Ximing;CHEN Mansha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78-86,共9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改革开放40年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实证调查与评价研究”(19CMZ001)
广西民族大学引进人才科研项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认定研究”(2020SKQD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