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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物“禁转约定”规则的限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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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民法典》第406条,当事人可进行不动产抵押物禁止转让的约定。然而在实践中却极易出现“禁转约定”使用泛化的情况,产生违背立法初衷、减少国家税收、提高融资成本、增加纠纷数量等弊端。在格式条款情形下,应当将《民法典》第406条与第497条第2款结合进行体系解释,认定“禁转约定”为不合理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在非格式条款情形下,不动产领域应鼓励适用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将《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的适用范围限缩在动产。
作者 胡芳洲
机构地区 新疆大学法学院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23年第2期127-131,共5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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