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中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也包括其为避免公益损害持续或扩大,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运用公共权力、使用公共资金等对受损公益进行恢复等综合性治理职责。对于辖区内未经审批的露天垃圾堆放点,各级政府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在无法查明违法主体等特殊情形下,各级政府应发挥其综合性管理职责,自行组织修复,从而更快更好地实现公益保护目的。对于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检察机关可以开展公益诉讼。上级检察机关对于确有错误的生效公益诉讼裁判,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对于重审中的诉讼请求,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22期3-6,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