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集资犯罪中,对事务型帮助犯责令退赔采用连带责任的做法,是一种司法粗疏的表现。错误地将“共同犯罪、责任连带”这一判断视为刑法理论通说,既不符合刑罚目的和刑法基本原则,也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应予以纠正。责令退赔数额应与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适应,具体可考虑以实际佣金为基数乘以适当倍数的方式加以确定,至于具体倍数,则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裁量确定。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22期22-25,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2022年度上海市检察官协会重点课题“检察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探索与创新”(SH2022309)
2022年度国家信访局信访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防范和化解信访矛盾风险研究”(202207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