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的归责原则,但未对个人信息收集手段的合法性做出界定,致使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只关注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后续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上一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理论界对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的归责原则也意见不一,或从信息分类的角度探讨归责原则,且刻意避免讨论个人信息收集行为的合法性,结果上使得告知同意原则形同虚设。基于信息权人对个人信息的自决权以及信息共享的社会属性考虑,从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个人信息的手段是否合法入手,对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的归责原则采用二元归责体系。
出处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23年第1期108-109,共2页
Network Security Technology &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