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经济学给商业秘密“秘密性”要件的证明责任问题提供了新的观察视角。在权利交互理论下,为避免“较为严重的损害”,应由更具证明成本控制力的被告负担客观证明责任。而此特殊分配规范不属于法律推定范畴,“保密性”要件证成并非其适用前提。为最小化管理成本和错误成本的社会成本总和,必须强调不负担败诉风险的原告对秘密内容和秘密载体所负担的行为责任,并按照贝叶斯公式的要求明确原告提出证据的证明标准。对于被告为进一步提供本证而提出的鉴定申请,法官应通过运行效用考量,区分鉴定必要性,对鉴定意见做实质性审查,以此实现法律理性和经济理性的协调。
出处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176-183,共8页
DongYue Tribune
基金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多数主体侵权纠纷的共同诉讼研究”(项目编号:ZX20190116)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普通共同诉讼制度的理论重构”(项目编号:63202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