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保护岗位实习中遭受劳动伤害的学生,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产生了困惑。这种困惑存在的原因在于职业教育岗位实习参与各方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实际上,在岗位实习中,学生与学校的关系,仍然是一种教育关系,但又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教育关系;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并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又与劳动关系高度相似,且还具有了一定的教育关系色彩;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并非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而是一种基于履行为社会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社会责任而形成的具有公益性的教育合作关系。岗位实习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统称为岗位实习关系。在法律属性上,岗位实习关系应当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我国现有法律制度难以对其有效调整,需要专门的法律制度对其予以专门调整。
出处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1期35-41,共7页
Chinese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基金
湖南省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课题“类型教育视域下职业教育学生实习权权能及保护创新研究”(项目编号:XJK22BZY001,主持人:孙长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