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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运营者雇主责任认定的检视与改进 以司法审判实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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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业态用工形式灵活,从业者自由度高,已成为大众就业的重要方式。从司法裁判实务方面看,笔者认为,当前新业态用工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平台+个人”的直接雇佣式、“平台+劳务派遣企业+个人”的劳务派遣式、“平台+劳务承包企业+个人”的劳务发包式。司法审判实践中,运用雇主责任相关规定能较好处理前两种形式,但在第三种类型责任认定中,仍存在扩大雇主内涵、理由依据不足、承担责任方式混乱问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审判》 2022年第21期88-91,共4页 China Trial
基金 安徽省法学会2022年度研究课题,课题立项编号2022YBK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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