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数据在人类社会愈发重要,欧盟在《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首次确立数据可携权,以保障数据主体对数据的控制能力。数据可携权对于市场竞争有着双向影响,既能打破市场锁定,增强创新能力,保护数据安全,也会提高合规成本,加剧数据垄断。数据可携权的确立可能与竞争法存在一定冲突,也有侵犯商业秘密、数据库权利的可能。在我国具体适用的时候应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于数据可携权分类进行使用,制定明确的技术标准,加强市场监管。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3年第6期190-192,共3页
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