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判决给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公共应用敲响了警钟。随着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应用场域的日益泛化,如何在技术应用、公共效益提升与个人权利保障之间寻求平衡,正成为信息化时代的难题。然而实际上,社会的良序运行并不应以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获取、处理为必要,“信息社会”同样须纳入法治国家的框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应用,应当以合法透明为前提、以必要适当为基础、以安全机密为目标,厘定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克制应用的边界。当前,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应用中,存在风险范围更不可控、责任主体难以确定、风险行为更加隐蔽的高科技化难题。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克制应用的路径方面,应秉持国家在公共场域应用中的克制性理念,综合运用软硬法手段进行多元治理,通过构建生物识别信息行业风险评估机制,推动企业规制与政府规制的协调衔接,实现全方位、多层次治理。
出处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95-101,共7页
Journal of Hubei Engineering University
基金
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22LKT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