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了“寻衅滋事行为”,是模仿《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的结果。经过对条文的解释以及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寻衅滋事行为”存在语义与构成要件模糊的缺陷,“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作为兜底条款更是在适用中呈现扩张解释甚至类推解释的趋势,为行政机关预留了巨大的任意裁量空间,构成了对相对人人身自由、财产自由与言论自由的不当千预。在《行政处罚法》修订的背景下,可以比照刑法的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借助处罚要件化来限缩“寻衅滋事行为”的内涵,以补充设定处罚代替兜底性条款成为解实践需求的新通道。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22年第4期11-25,共15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