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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之反思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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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益保护作为污染环境罪认定的根本问题,理论界存在三类不同的认识,即包含传统法益的生态法益观、发展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和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此三类法益观具有进步价值,但仍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因此,符合污染环境罪基本规律的复合法益观得以提出。复合法益由个人法益、集体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构成,其中,社会法益中的非人身、财产法益特指“环境与生态法益”。复合法益彼此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内部关联性,侵犯任意法益便构成污染环境罪。基于主次法益的内部位阶,复合法益中的主要法益为国家、集体和环境与生态法益。此外,复合法益还具备内在的解释机能,主要体现在认定行为犯与结果犯、危险犯与实害犯、主观心态等方面。
作者 潘佳
出处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5期103-110,共8页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生态保护补偿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构造”(21FFXB06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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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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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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