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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拿回扣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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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本期策划的焦点——非国家工作人员拿回扣的代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浪潮中,“受贿罪”已经从少数公共权力掌握者漫溢并扩散于公权力范围之外。
出处 《检察风云》 2023年第4期8-8,共1页 Prosecutorial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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