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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董事履责的“天地要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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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职董事的职责定位和干部管理属性,决定了其在履责中,应当始终以党性为“天”、安全为“地”、发展为“要”、效能为“先”,推动国有资本和国企做强做优做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在国务院国资委推动中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向下贯通,推进子企业董事会应建尽建、配齐建强,以及外部董事原则上占多数的背景下,规范央企出资企业专职外部董事(以下简称子企业专职董事/专职董事)履责行为,必要且重要。子企业专职董事是由集团总部任用、管理,派到子企业专门担任董事(含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不担任董事之外职务、不在企业取薪获酬的人员。专职董事的职责定位和干部管理属性,决定了其在履责中,应当始终以党性为“天”、安全为“地”、发展为“要”、效能为“先”,推动国有资本和国企做强做优做大。
作者 刘其先
出处 《董事会》 2022年第12期76-79,共4页 DIRECTORS & BO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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