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在民法上属于父母监护的范畴,其具体内容在学理上虽有解释,但在法律规范的意义上处于空缺。因此,《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行是对父母教育义务内容的填补。与《民法典》父母监护的教育内容不同,《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父母教育注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道德教育,在中国文化中属于成人、成才的教育范畴,作为《民法典》监护职责组成部分的父母教育则注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为的约束和管教,属于法律上的守法教育;前者旨在通过父母教育产生好的成人、成才结果;后者则旨在通过父母的教育预防和阻止不法行为,避免违法结果的发生;前者追求道德公民的培养目标,后者则是追求合法公民的底线培养。二者的体系关联我们可以从与《民法典》监护人履职原则的关联、与《民法典》教育义务主体的关联、与《民法典》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关联、与民事法律责任的关联等诸方面考察。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57-62,共6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的内部与外部体系研究”(18ZDA141)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分则立法的外在与内在体系研究”(18AFX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