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商务法》第35条模糊确立了平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设置该条是缘于电商领域的迫切需求与现有法律规制的漏洞,出于实用主义的思路将其置于《电子商务法》下。但该条立法的模糊不仅会引发滥用的风险,还会规避反垄断法的适用。故建议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为指引,进行如下修正:首先,在规则完善层面,应基于内部的依赖性和外部的可转换性来认定是否具有优势地位;可通过“概括+列举”的方式进行滥用行为设置;将侵害的法益明确为“市场自由竞争的基盘”,并进行个案综合研判。其次,在体系修正层面,《电子商务法》规范的是平台与商家的内部关系,与《反垄断法》调整的竞争关系不同,为理顺法律体系,应将第35条升级再造后纳入《反垄断法》。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73-79,共7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2021-1-008)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2020EFX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