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害人在人数众多时可以推选被害人代表人参加庭审以提升诉讼效率,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被害人代表人授权不明、与所代表被害人意见冲突等问题,应当从学理上分析相关成因。通过引入刑事诉权理论,推导出被害人可有限处分诉权,为被害人代表人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被害人代表人应当首先由被害人自行推选产生,并由被害人向代表人以明示的方式授权,在协商不定时由司法机关作为兜底参与协商指定。通过事前对授权范围的限制、事中对被害人代表人的监督和事后被害人代表退出机制的设置,可以有效保障被代表被害人的利益,应对实践问题。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96-101,共6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