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企业实施的生态环境犯罪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较高,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转模式则关系到企业在案件终结后能否继续生存。传统刑事司法理念与制度架构难以应对这类案件,以合作性司法为出发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给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是,观察当前司法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企业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中的探索性运行存在判断标准模糊、从宽方式单一、合规理念欠缺的问题。由此,在明确生态环境犯罪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推动治理模式转型、完善刑事制裁体系与提高司法治理效果之价值的基础上,可从发挥检察主导、明晰成立标准、厘清从宽方式、引导企业合规四个方面来完善生态环境犯罪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118-124,共7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研究”(20ZGJZC090)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教技函[201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