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技变革必然引起法律制度创新,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面对科技的迅速发展,我们要以开放的心态拥抱人工智能时代,并在法律制度方面及时做出回应。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这一命题,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其权利归属应当如何定义?这些问题均不明晰,在司法实例和学术界均还需要继续探讨。本文认为,目前尚不必将人工智能作为权利主体,但这并不能阻碍将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二者是两个独立的命题,应当分开讨论。在选择保护方式时,可以选择“孤儿作品保护说”的保护模式。该模式有利于克服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主体缺失的问题,也可以平衡投资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
出处
《上海商业》
2023年第2期216-218,共3页
Shanghai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