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王女士的父母于1962年结婚,婚后生育了王女士姐弟5人。王女士的父亲已于2000年去世,生前无遗嘱,其母亲健在,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2015年7月,王女士及其他3个姐妹签署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约定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母亲)“百年”后遗留的房屋、存款等的继承权。由于王女士的弟弟在精神上有缺陷,王女士照顾母亲和弟弟居多。现在,王女士想重新划分继承权,却遭到其他姐妹的反对。请问王女士对之前签署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书是否可以反悔?
出处
《伴侣》
2023年第2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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