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省实施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为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我省近日印发《黑龙江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在门诊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