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关于《立法法》中法律适用规则与《行政诉讼法》第63条存在冲突的有关阐述源于将二者视为平行共存的法律适用规则。然而,基于对《行政诉讼法》第63条立法沿革和文意的考察,《行政诉讼法》第63条本质而言是适用依据条款,解决的是某一规范是否具备作为认定诉争行政行为合法性依据的资格问题,而非多规范场域下的适用规则问题。“适用资格问题”是“适用规则问题”的前提,法律法规当然具备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资格,规章、规范性文件具备作为审理行政案件依据资格的前提在于通过法院的合法有效性审查。作为法律的上位法宪法目前并非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法院若是认为适用的法律抵触了宪法,法院不得选择适用,而应当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3年第1期103-117,共15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