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类案研究发现,律师协会行业惩戒行为的可诉性存疑,多数案件被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人民法院的裁判分歧主要集中在行业惩戒行为性质、是否“侵犯合法权益”以及律师协会内部复查决定是否具备终局性上。律师协会在实施行业惩戒行为时,属于延续国家权力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行业惩戒行为系依据《律师法》授权实施的制裁性行为。律师协会的六种惩戒方式均可能侵犯被惩戒人的名誉权或职业自由,构成《行政诉讼法》上的“侵犯合法权益”。律师协会的复查终局规范不具合法性,该内部救济途径不得排除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其或可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依据现行法规范,律师协会行业惩戒行为具备可诉性。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134-145,共12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管理体制机制的行政法研究”(18BFX04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