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具备法律物格与综合价值的自然存在,野生动物是国家所有的一类自然资源。运用各种解释方法,纵观野生动物保护的实在法体系可知,其规范目的不在于单纯的保护,还涵括了合理有限利用和生态系统维系,以及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终极意义。人畜冲突的加剧意味着以人为本的保护预期有所不达,保护与致害之间可能构成某种因果,是故对行政手段和刑事司法提出了能动化调适的要求。应当根据野生动物资源利用活动的不同类型,给予有区别的规范评价,择取行政协议等高权缓和手段以增进意愿的交流和交流的意愿,维系相对人的信赖。涉及野生动物的刑事裁判与公众认知的偏离时有发生,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判断应当把握实质性。基于共情的代入式理解能够促使裁判者认真对待个案情境以及常情常理,切实关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治手段的理性化。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3年第1期146-156,共11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整体系统观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19ZDA16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