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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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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产业化模式是以农业企业为主导,农民合作社充当的是农业企业与农户的中介角色,在与农业企业进行产品交易时,只能获得初级农产品价值,而产后增值收益则被农业企业获取。为此,农民合作社需要跨出“农门”,推动产业链向产后加工领域延伸,这既是合作社发展的一般规律,也是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趋势(张天佐,2021)。
作者 王军
出处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22年第12期68-70,共3页 China Farmers’ Cooper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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