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普通刑事审判程序中对物之诉尚无证明标准。从为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设定限度、统一法律适用、重建刑事司法公信力和推动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等方面考虑,都有必要建构对物之诉的证明标准。构建的思路应把握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和独立没收程序的差异、基本权干预理论的建构作用和来自比较法的启示几个要点,同时应注意与司法改革的逻辑相契合。搭建起一种“底限证明标准”的基本框架后,通过证明标准层次理论的填充和“高度盖然性”的解释作用实现对物之诉证明标准的具体化。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83-91,共9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2021年度重点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议问题研究”(JCSF20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