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进的过程中,不能仅从诉讼程序的视角看待这一新生事物,还应在证据法学的视野下,研究其中的证据及规则问题。对于该程序运行过程中的核心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赋予其证据的地位。一旦发生被追诉人“反悔”进而引发程序转换,兼具证据属性和契约外观的具结书丧失的仅仅是契约效力,其证据效力应在印证证明模式下,结合全案的整体情况进行评判。特别是对“反悔”后的加重检控行为,可能因其涉嫌超过合理限度的“恶”而被推定为“报复性起诉”。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语境下,应以客观推定为标准批判性地构建该规则,从而对呈扩张态势的检察自由裁量权作出合理且有效的规制。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102-109,共8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