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金融立法规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职责主要由金融监管机构承担。但对于地方法人银行,由于地方政府深度参与其历史形成和发展全过程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而在其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央地分工、有机配合的格局。从实际结果看,这一做法确实有利于调动各方资源、强化问责追责、迅速稳妥化解风险。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建立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的精神,建议借相关金融立法出台契机,明确地方政府在地方法人银行风险处置中的职责,为实现地方法人银行风险平稳有序化解提供法治保障。
出处
《中国金融》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27-28,共2页
China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