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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伤残官兵生产自救的安置事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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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对荣誉军人就业和安置的法律保障1937年,国民政府国防部颁布了《荣誉军人职业保障法》,规定“荣誉军人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职业或自谋职业,并要求接收单位挤出单位职工编制数的2%—3%,用于安置退役荣誉军人,不得拒绝”,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强制要求各单位为荣誉军人安排就业岗位。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黄埔》 2023年第1期75-80,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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