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大数据和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大量个人信息侵害行为涉及公共管理领域,需要对公民施以更加完备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措施。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自身困境来看,衍生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享有者面临数据入侵、信息壁垒、多元主体利益冲突等困境。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困境来看,传统保护路径中规制对象以私法主体为主,而公共领域的社会治理方式表现出逐渐明显的数据依赖,导致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面临法律规范缺位的困境。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规制措施,在明确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内涵的基础上,构建数据财产权属主体的“二元模式”,并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相对于数据财产权的优先性。
出处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3年第1期74-80,共7页
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1ZDA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