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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用于网络打赏应受善意取得制度限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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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网络打赏行为本质上属于消费行为范畴。将犯罪所得赃款用于网络打赏是否应当追缴,关键在于评判第三方网络直播平台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核心为判断网络打赏行为是否符合有偿和善意两个条件,具体应当结合第三方网络直播平台客观上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主观上是否知情或是否具有其他恶意行为综合予以认定。
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2期32-35,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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