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保地役权制度发源于美国,设立环保地役权是立法者通过私法途径探索实现环保目的有效途径。环保地役权制度在美国的成功实践推动了其他国家对其的继受与发展。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例,对其继受与发展主要有民法典继受模式和环境法(典)继受模式两种,其中的民法典继受模式主要有《智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加泰罗尼亚民法典》等,但其在继受时遭遇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役权概念与美国法中的役权概念不兼容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大陆法系民法典主要通过对其役权制度进行相应调整,由此继受并发展了美国环保地役权制度。环境法(典)继受模式主要有《法国环境法典》、墨西哥3个州的环境法、《波多黎各环境法》等。环保地役权在上述民法典中的设立证明,民法典除了以“全部动员”的模式承担环保功能,还可以“局部动员”的模式完成环保功能加载,即只课加物权法环保职责的模式。文章认为,从环保地役权实质来看,其是一种准人役权,具有美景、分享和环保三大功能。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刚颁布实施不久不便修订增添,而目前热议的环境法典编纂设计者们又未考虑包纳环保地役权,故建议可采用单行法形式借鉴参考美国的环保地役权制度,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美国的环保地役权制度的调试与发展经验。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16,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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