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能够使产品突破地域的局限性进而扩大销量。直播带货的良性发展离不开主播,该行业必须明确主播的法律地位,进而有针对性地对其行为进行约束。我国现有立法只能以广告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对主播进行规制,但主播与传统广告代言人之间存在明显区别,要求主播承担广告代言人责任可能存在问题,立法机关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正确认定主播的法律地位。
出处
《沿海企业与科技》
2022年第6期20-24,共5页
Coastal Enterprises and Science & Technology
基金
2021年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探析直播带货助农中主播产品质量责任认定问题及相关建议——以广西助农活动为例”(项目编号:gxun-chxs20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