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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农村固体废物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的难点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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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农村固体废物污染与检察公益诉讼(一)研究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出处 《青海检察》 2022年第4期27-32,共6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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