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唐某是公司的一名技术员,公司于2020年3月安排其外出进修4个月,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公司所提供的进修费为3万元,唐某的服务期5年,如若违反,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唐某于2020年7月15日完成进修后回到岗位。2021年3月,唐某被公司委以重任,担任技术部副部长。2022年7月2日,唐某在代表公司洽谈业务时,收受客户红包4万元。事情败露后,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将唐某解雇,并要求他支付违约金5万元。由于唐某拒绝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公司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唐某支付违约金1.8万元。